(2020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0年9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的中央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三條 中央委員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帶頭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以堅定正確的政治立場和政治方向,團結帶領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斗。
第四條 中央委員會開展工作,牢牢把握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確保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
(二)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
(四)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實行正確有效集中,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六)堅持從嚴管黨治黨,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第二章 領導地位
第五條 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是黨的組織體系的大腦和中樞,在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
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是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的依據。
第六條 黨中央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領導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領域各方面工作,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重大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
第七條 各級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武裝力量,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都必須自覺接受黨中央領導。
第八條 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自覺服從黨中央,向黨中央看齊,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九條 中央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中央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人選應當集中各地區、各部門、各條戰線、各個行業黨的執政骨干和優秀代表,政治堅定、素質優良、分布均衡、結構合理,能夠擔負起治黨治國治軍、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歷史重任。
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第十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每屆中央委員會產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產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十一條 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軍事委員會履行黨和國家的最高軍事領導機關職責。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行黨的最高紀律檢查機關(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職責。
第十三條 黨中央設立若干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在黨中央領導下,負責相關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黨中央設立若干工作機關,在黨中央領導下,主管或者辦理中央相關工作。
黨中央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設立黨組,對黨中央負責,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
第四章 領導職權
第十四條 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討論中央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黨章修正案,并決定提請全國代表大會審查和審議。必要時決定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
(二)選舉產生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通過中央書記處成員,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批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增選、增補中央領導機構成員,增補中央書記處成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
(三)聽取和討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
(五)討論決定國家主席、副主席推薦人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推薦人選。
(六)決定遞補中央委員會委員;決定或者追認給以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七)討論和決定黨治國理政、管黨治黨中其他重大問題和事項。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的職權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
第十五條 中央政治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的問題和事項。
(二)討論和決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三)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決定給以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決定開除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黨籍。
(四)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干部;決定對有關黨的領導干部的處理處分事項。
(五)研究決定其他應當由中央政治局決定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六條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組織實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針政策,行使以下職權:
(一)處理黨中央日常工作。
(二)研究討論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事項并提出意見,提交中央政治局審議。
(三)研究決定黨和國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對重大突發性事件作出處置決定和工作部署。
(五)聽取中央書記處工作報告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國務院黨組、全國政協黨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等的工作匯報。
(六)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干部;決定對有關黨的領導干部的處理處分事項。
(七)研究決定其他應當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并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第十八條 中央書記處根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的指示安排開展工作。
第五章 領導方式
第十九條 黨中央深刻把握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適應新時代新要求,改進和完善領導方式,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
第二十條 黨中央舉旗定向、掌舵領航,指引黨和國家事業的前進方向。加強政治引領,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加強思想引領,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全黨、教育人民。加強風范引領,以強大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凝聚黨心軍心民心。
第二十一條 黨中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確保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向前進。統攬各項工作,整體推進黨和國家各方面事業。統攬各方力量,領導各級各類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群眾一體行動。統攬國家治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十二條 黨中央以高度的責任擔當、強烈的憂患意識、無畏的革命精神,領導全黨以偉大自我革命引領偉大社會革命,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不斷推向前進。
第六章 決策部署
第二十三條 黨中央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黨和國家工作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根據需要,分別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黨中央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加強分析論證,凝聚智慧共識,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議題由中央政治局在黨內一定范圍征詢意見后確定。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中央委員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候補委員不參加表決。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第二十五條 中央政治局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
中央政治局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中央政治局委員到會方可召開。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中央政治局會議在決定問題時應當經過充分討論,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六條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定期召開,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在決定問題時應當經過充分討論,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 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指示要求,中央書記處召開辦公會議研究討論有關事項。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
第二十八條 黨中央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專題會議等,分析形勢,部署工作。
第二十九條 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指示要求,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召開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協調相關領域重大工作。會議議題由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確定或者審定。
有關事項經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會議審議后,根據需要提請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黨中央就黨和國家重要方針政策、重大問題、重要人事安排等進行協商,聽取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通報重要情況,溝通思想、增進共識。
第七章 自身建設
第三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將“兩個維護”作為根本政治要求,帶頭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地見效。
第三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牢記自己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的一員,堅持組織原則和黨性原則,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按程序辦事、按規則辦事、按集體意志辦事,堅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自覺執行黨章等黨內法規,自覺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斗爭,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及時將工作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對黨中央決策、決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作出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批準。
第三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帶頭發揚黨內民主,認真執行黨章等黨內法規確定的民主原則和程序。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活會。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參加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積極就黨和國家工作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